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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分享:我刚刚看完了公安部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涉及到网络翻墙有以下几点,整理出来供大家对照参考

[搬屎] · 2026-02-10 00:22
  1. 明确禁止提供“翻墙”工具和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和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违法信息。

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线路、服务,“为他人获取、传播被依法阻断的信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解读: 这一条直接锁定了 VPN(翻墙软件)、加速器、以及各类绕过 GFW(防火墙)的代理技术。

  1. 针对 VPN 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要求提供服务器托管、云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监测、阻断、处置“非法设立的虚拟专用网络(VPN)”
    🔸解读: 这意味着云服务商(如阿里云、腾讯云等)有义务清理其服务器上私自搭建的 VPN 服务。

  2. 禁止“规避监管”类工具
    第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非法制作、销售、提供、使用具有“规避监管制度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
    🔸解读: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即便某种翻墙技术不叫 VPN,只要它起到了规避监管、突破访问限制的作用,都在禁止之列。

  3. 法律责任(处罚手段)
    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行为的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最高可处 五十万元 罚款。
    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份草案最大的特点就是“全链条打击”:供给侧:重罚制作、销售和提供翻墙工具的人。(第 44 条、第 58 条)。
平台侧:要求云服务商、接入商主动清理非法 VPN 线路。(第 39 条)。
使用侧:明确普通用户“使用”即非法,面临拘留和罚款风险(第 14 条、第 58 条)。

特别是将“为他人获取境外被阻断信息提供工具”明确列为违法行为,将过去某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彻底推向“红区”。